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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遭北檢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承審合議庭說,本案並未涉及院際糾紛,非屬行使院際調解權,馬洩密事證明確,改判有罪。馬英九辦公室發言人徐巧芯今天表示,對於判決結果非常遺憾,馬英九會上訴到底。

    前總統馬英九。(中央社/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今天上午10時宣判,審判長江振義表示,馬英九將黃世銘告知的偵查秘密、個人資料、通訊監察資料轉告江宜樺、羅智強,洩密事證明確。

    江振義說,依馬英九、黃世銘等人說詞,馬英九當時明知案件仍在偵查中且屬刑事不法,而江宜樺等人也證稱當晚討論後結論是不干涉、不指導,同樣證明馬英九明知案件尚未偵結。

    江振義指出,黃世銘交付的「專案報告一」涉及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涉嫌教唆偽證、司法官關說案,也包括前法官陳榮和等件,內容無關五院職掌。

    江振義表示,司法關說案若涉及刑事不法,有檢察官可偵辦處理,若涉及行政不法,也有監察院、檢察官評鑑制度可處理,況且柯建銘、王金平遭特偵組懷疑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的部分,也屬國會倫理、自治,非司法得越俎代庖,並不屬院際糾紛。

    徐巧芯表示,今天的判決,並未考慮到涉案的人是總統,未考慮到總統對憲法的承諾與總統對國家的責任。日後總統或行政院長面臨國家重大事件時,必須置若罔聞,若無其事回家睡覺,否則就會被判有罪,處以徒刑。

    她說,這次的判決,攸關憲法上總統及行政院長應有的行政權限,為了政府未來行政權的運作,馬英九會上訴到底。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 王金平疑涉司法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馬英九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至於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106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

    本案相關大事記如下:

    –民國102年8月31日,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晚間赴時任總統馬英九官邸,主動向馬英九報告「司法史上最大關說醜聞」,指稱立法委員柯建銘涉嫌全民電通案遭判無罪,透過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及時任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勿上訴。

    –9月1日,馬英九就黃世銘所報告其中不了解的細節部分,進一步請黃世銘到官邸說明。

    –9月4日,黃世銘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關說案。

    –9月5日,特偵組將關說案簽結。

    –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指控曾勇夫、陳守煌涉接受王金平、柯建銘關說。

    –10月3日,台北地檢署以被告身分傳喚黃世銘到案,以證人身分傳喚馬英九、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11月1日,北檢依洩密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起訴黃世銘。

    –12月14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將黃世銘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建議撤職。

    –103年1月7日,黃世銘彈劾案,監察院未通過。

    –3月21日,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決黃世銘應執行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104年1月6日,黃世銘退休。

    –2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黃世銘1年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

    –105年4月19日,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涉教唆洩密及加重誹謗罪,聲請對馬英九限制出境,台北地院開調查庭。

    –5月20日,馬英九卸任總統。

    –12月1日,北檢另案以被告身分傳喚馬英九到案說明;以證人身分傳喚黃世銘、江宜樺。

    –106年3月14日,北檢另案偵結,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名起訴馬英九。

    –3月28日,台北地院就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教唆洩密及加重誹謗案,判馬英九無罪,全案可上訴。柯建銘提上訴。

    –8月25日,台北地院審結北檢起訴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判馬英九無罪。

    –10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就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教唆洩密及加重誹謗案宣判,判馬英九無罪定讞。

    –107年5月15日,台灣高等法院審結北檢起訴馬英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宣判,判處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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